物流業駛上高速路離不開金融基建設施
時間:2018-8-15 來源:安必行 瀏覽:2430
在國際金融體系內,大宗商品在庫及在途融資已成為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中國現行法律規則下,倉單、提單等貨權單據的規范性、法律效力及流暢及時的處置體系等有關“基建設施”尚未形成,從而影響到了物流金融的發展。
2017年,中國社會物流總額為252.8萬億元。相比高速增長的市場,相關法律體系建設卻存在滯后乃至混亂。目前,我們還沒有一部完整的倉儲物流法。現行的物流類法律法規涉及部門眾多,如交通、鐵道、航空、內貿、外貿、工商等,存在不協調的現象;法律層級眾多,存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各種物流標準、技術規范。
現實生活中,對于在途貨物融資而言,最大的障礙在于各類在途貨物提單的法律屬性缺乏明確依據。在法律屬性上,眾多物流單據中只有“倉單”具有明確的“受限制的物權性有價證券”這一法律屬性。
然而,近年頻頻爆發的電子交易風險事件,使得曾經被理論界寄予厚望的電子倉單意外地成了阻礙倉單“唯一性”的絆腳石。在相關案件中,為打破電子倉單造成的僵局,當事方不得不退回紙質倉單的傳統模式,卻又面臨一批貨物只能對應一張倉單的限制。一系列問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不僅增加了法院辦案的難度和周期,而且會伴隨大宗商品價格的劇烈波動給貨權人和金融機構造成損失。
基于種種現實挑戰,要完善相關金融“基建設施”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鑒于“倉單質押”這一金融產品具有極大的市場需求,可適時制定完整、專業、符合時代特征的專門法律法規。在這方面,不妨借鑒其他國家的一些立法實踐,如德國的《指示倉單規則》和《德國商法典》、美國《統一商法典》和《美國倉單法》、日本的《倉庫業法》和《日本商法典》等。
其次,在標準化法律體系的建設過程中,需進一步厘清法律概念內涵。目前,在實際倉儲服務業務中存在不少法律概念與實際單據脫節的情況,既存在使用“入庫單”、“出庫單”來代替“倉單”的做法,還存在以“倉單”之名行“入庫單”、“出庫單”之實的做法。
事實上,倉單與入庫、出庫單有實質上的區別。它不僅是倉儲物入庫的收據,而且是記載保管人和存貨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以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而倉庫入庫單僅為倉儲物入庫的收據,或由保管人開具的證明倉儲物已由保管人接收的單據。
最后,在產業結構大調整的背景之下,涉及實體產業的金融產品風控難度有必要進一步降低。就物流金融領域來看,僅從法律層面明確倉單的法律性質和流轉規范還遠遠不夠,應當細致厘清偽造倉單、虛假倉單及重復質押等違法事件中,存貨人、倉儲方、質檢方等鉆了哪些空子。
進一步來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無法進入實體產業,表面上看是經濟政策導向的問題,但究其根本還在于“基建設施”和基礎體系建設的不足。金融機構作為逐利性和風控性并存的主體,只有以完整的法律體系解決其在風控性上的顧慮,再用優惠政策幫助其完成逐利性目標,才能夯實資金進入實體產業的“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