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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部、公 安 部、安全監管總局、發 展 改 革 委聯合發布 關于認真貫徹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共安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改委: 2005年4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修訂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規范和統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標識,保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運行,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督促運輸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標準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區別于其他車輛的主要標識,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及救援參照作用,一旦發生運輸安全事故,搶險救災部門可根據標志提示,迅速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及時、正確地制訂搶險方案,將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各級交通、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危險品運輸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標準。交通部門在2006年12月31日前,組織、指導、督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上安裝或更換相應的標志燈、標志牌,確保標志標識正確、規范、醒目。同時,要對現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標識進行全面檢查,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立即進行整改。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志的整改換發工作,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達不到國家標準規定的,由原發證的單位吊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第77號令)的相關規定,在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工作時,對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按規定懸掛警示標志的,不予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安全監管部門配合交通、公安部門,督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嚴格執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要求在道路危險貨物專用車輛上噴涂或懸掛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志。 二、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標志安裝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標志的質量和安裝符合技術要求 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指導和檢查,督促運輸企業嚴把道路危險貨物標志的質量關,保證標志燈、標志牌的質量符合標準要求,保證標志燈、標志牌的形式、外觀、樣式以及安裝(懸掛)位置與標準要求一致。生產標志燈、標志牌的企業,應提供省級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標志燈的光源為熒光物質,熒光黃色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至少保持兩年不褪色。褪色后應及時更換。標志牌的反光膜、印刷圖形能有效地防止酸、堿液或腐蝕性煙霧的侵蝕,使用壽命不少于兩年。 運輸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在駕駛室上方安裝的標志燈必須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2005)的要求。不再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12.10款中對這類車輛標志燈的要求。 三、規范執法行為,促進道路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管理工作規范、有序 各級交通、公安、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強制要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標志、標識,更不得以此為依據對運輸企業進行處罰。 本通知下發前出臺的相關規定,與國家標準要求不一致的,一律按國家標準執行。2005年已經按照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系會議《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號)的要求噴涂、粘貼有關標志標識的,現有標志標識仍予以保留,并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的要求安裝標志燈、牌;對于其他車輛,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安裝標志燈、牌,從事劇毒化學品運輸的,還要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及其貫徹通知規定加裝安全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