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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現代物流業的發展,規范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深圳現代物流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及相關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稱市物流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動態評估等制度。 第二章 認定范圍及標準第五條 本市重點物流企業分為以下兩類: (一)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是指以物流組織、物流供應鏈管理服務為主,為固定、大型商業客戶提供多環節、多方式一體化物流服務的物流企業。 (二)服務技術型重點物流企業,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術、物流咨詢、物流過程控制等支持和協助,并以此為主業的物流知識產品(包括物流解決方案制訂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統運營服務)服務企業。 第六條 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總部設在深圳; (二)企業已經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運營時間; (三)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下同),企業總資產5000萬元以上;(四)企業申請之日起的前兩年年經營收入連續超過1億元,其中主營物流業務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潤總額不低于200萬元;(五)企業無違法、違規及嚴重失信等經營情況; (六)企業須具有較為穩定的長期合作知名客戶,其中至少擁有1個世界500強的客戶或2-3個協議服務期在1年以上的國內知名大型客戶,且能提供增值服務;(七)企業近兩年每年在本市交納的營業稅不低于80萬元。第七條申請認定為綜合型重點物流企業的,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企業部門經理及以上管理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占5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職工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二)企業銀行資信等級為A級以上;(三)企業應擁有一定規模的物流基礎設施,其中,自有或協議租賃期在1年以上的運輸工具總噸位不少于1000噸,自有或協議租賃期在1年以上的倉庫面積不少于15000平方米;(四)企業主要生產設施與設備具有一定先進性,須有自行開發或引進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統,能與主要客戶實現電子數據交換,信息共享,并能實現對物流活動的實時跟蹤、信息反饋; (五)企業經營發展具有良好的成長性; (六)企業應具有一定規模的、獨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務網點,國內外網點數不少于10個;(七)企業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國具備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較高市場認同度和政府認同度; (八)企業具有先進的企業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發展戰略及實施方案; (九)企業具有先進的服務指標與服務指標的形成機制,如完備的物流供應商的采購與評估辦法,科學的物流操作手冊或客戶服務指南、收費指南,有效的應急舉措等。 第八條 技術服務型重點物流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總部設在深圳; (二)企業已經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術服務運營時間; (三)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企業總資產應在5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70%;(四)企業申請之日起前兩年的年經營收入連續超過500萬元以上,其中主營物流業務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潤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五)企業無違法、違規及嚴重失信等經營情況; (六)企業服務的客戶中有世界500強企業或兩家以上全國知名企業;(七)企業近兩年每年在本市交納的營業稅不低于30萬元。第九條申請認定為技術服務型重點物流企業的,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企業部門經理及以上管理人員中本科以上學歷占5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職工占職工總數的50%以上;(二)企業銀行資信等級為A級以上;(三)企業經營發展具有良好的成長性; (四)企業具有先進的企業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學的企業發展戰略及實施方案; (五)企業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服務或物流解決方案服務,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 (六)企業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國具備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較高的市場認同度和政府認同度。 第三章 認定安排及程序第十條 市物流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年度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時間及安排。重點物流企業的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一條 物流企業自愿申請認定的,應向市物流主管部門領取《深圳市認定重點物流企業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認定重點物流企業申請表》; (二)企業簡介; (三)主要物流業務及運作流程; (四)企業與主要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及其運營情況介紹(案例); (五)企業物流管理信息系統介紹; (六)企業管理思想及發展戰略介紹; (七)企業主要設施設備一覽表; (八)獲獎證書等榮譽證明; (九)企業上兩個年度納稅證明; (十)相關證照,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從事物流業務相關許可證照復印件(如運輸許可證等)、企業分支機構或控股企業注冊、營業證照復印件; (十一)經注冊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十二)企業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營運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標準等。 第十二條市物流主管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后,應當就申報企業誠信情況向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市物流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應當組織現場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議。 第十四條 專家評審工作由市物流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專家由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咨詢委員會的委員和有關專家組成。 專家評審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結合考察建議進行評審,形成專家咨詢意見。 評審過程中需要相關申報企業出席會議時,相關企業應當出席并接受咨詢。 第十五條 市物流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決定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并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第十六條 公示期屆滿無投訴舉報,或雖有投訴舉報但經查證不屬實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門將擬認定的企業名單上報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門向通過認定的重點物流企業頒發重點物流企業認定文件和《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十八條 企業有虛假申報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為重點物流企業的,取消其重點物流企業資格。 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市物流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 重點物流企業的有效期為三年。 市物流主管部門對重點物流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動態考核檔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重點物流企業資格。 第二十條 重點物流企業有效期滿后,相關企業可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一條 市物流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與申報企業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通過認定的重點物流企業,其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0日止。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涉及的有關申報表格、評分細則和年度考核辦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2006年9月1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認定試行辦法》(深物流[2004]1號)同時廢止。